唐昊:慈善信息公开立法难在哪里?
与近年来快速扩大的捐赠规模相比,国内慈善事业信息公开的步伐明显落后。事实上,在中国,完全不披露和仅少量披露相关信息的慈善组织高达75%。这已经成为制约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因素。郭美美事件、卢俊卿事件、红十字会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并引发公众质疑热潮,主因都是由慈善捐赠去向不明、慈善组织缺乏信息透明所造成的。而《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更显示,近九成受访公众对信息公开不满意。这种情绪上的不满意很快就演变为行为上的不满意 由于多宗涉及到慈善组织的丑闻或疑似丑闻,近两个月来公众捐赠量锐减50%以上。汶川灾后所形成的公益热潮似被泼了一盆冷水。为此,多位学者和慈善组织呼吁:为挽救陷入困境的中国慈善事业和公众捐赠信心,慈善信息公开的制度性要求必须提上日程。目前中国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每年数以百亿计的捐赠,而近段时间出台或酝酿出台的法规,也多为《指引》《意见》《指导》等文件。从文件称谓就可以看出,目前的慈善领域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也缺乏对信息不公开的问责规定,其对信息公开化的制度性建设作用有限。而分散在其他各种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做出很明确的规定和罚则。这些立法上的特性决定了中国的慈善领域法律法规在问责方面的缺位。既然没有强制规定,或者有强制规定但无法进行细节操作,那么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或不披露并无太大差别,又何必自找麻烦呢?何况进行了信息披露也并没有什么奖励或明显的好处,对于这些组织来说,理性的选择当然是能不披露就不披露。如此情形下,慈善信息公开自然无从谈起。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披露慈善信息方面缺乏积极性相比,民间性质的慈善组织、特别是基金会倒是乐于主动进行信息公开的工作。原因也很简单:私募基金本身就是老板拿钱出来做慈善,难道还会再把它贪回去吗?如果是为了钱,当初就不必拿出来了。所以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一般在主观上较少有贪渎的动机。其问题在于基金会管理与税收体制无法顺利对接,而其内部管理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步入混乱,影响到基金自身的健康发展。而对民间公募基金会来说,其信息公开是必然的选择。其这样做的动力在于:如果不公开,理论上来讲就没人愿意捐钱,威胁到它的生存。但问题是,包括民间公募基金在内的很多民间慈善组织这样做但缺乏信息披露的能力: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需要有相关的人员和技术支持。像《指引》这次规定 日常捐助接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披露信息 , 重点事件专项捐助应24小时内披露 ,一笔笔捐款的统计不是那么容易的,这样的规定在技术上就很难操作。而对那些经费紧张的草根公益慈善组织,发布信息的成本都显得难以承受。所以,在中国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问题上,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必要而且紧迫的,但立法和执法环节的真正显效却有赖于官办慈善组织的去行*化改革,以及法律对于行*权力能够 说不 !而对于民间慈善组织来说,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指引帮助其建立规范,以及社会对其进行外部披露支持。希望正在被推动前行的慈善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进程,不但有助于全行业公信力的提升,也能使中国的大多数慈善组织获得一个规范发展、成长为现代公益组织的重大契机。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