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大的白癜风医院男子突发精神病杀死怀孕未婚妻 被判强制医疗
绘图:简仁山
只因被说了句“神经病”,曾经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杨某(化名)竟萌生杀意,用铁锤敲死已有3个月身孕的未婚妻。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全市首例强制医疗决定,依法对杨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并交由东莞市新涌医院监管。
未婚妻无心之言引来杀身之祸
23岁的四川籍男子杨某曾有过精神分裂症病史。去年底,杨某与认识1年多的21岁未婚妻小美(化名)准备结婚,此时小美已怀有3个月的身孕。
11月29日下午,在拍完婚纱照回来的路上,小美认为杨某拍照时没有笑不好看,抱怨了几句,见对方没有理会,小美随口说了句“神经病”,却没想到这句无心之言随后却给自己惹来杀身之祸。
次日早上7时,当看到小美独自在看电视,杨某动了杀死小美的念头。他随手拎起门边的铁锤,随后朝小美的头部猛砸过去,受到袭击后的小美痛得从椅子上跳起来,冲杨某叫道:“你想干什么?”
不过此时杨某并没有理会,而是双手握着铁锤继续砸向小美的头部,小美抱着头大叫,杨某依旧没有理会,又朝小美狠狠砸了几下,直至小美倒地不起,一动不动地躺在地板上,周围的地板上、墙壁上喷满鲜血。
行凶后,杨某扔了铁锤想要自杀。他走到清溪大桥时,接到了母亲打来的电话。他对母亲说,“我在河边,想自杀,不想活了”,说完就挂了电话,跳进水里。
当接触到冰冷的河水后,杨某顿时清醒了,拼命往岸边游,上岸后没多久,杨某就被母亲和公安民警找到。在被公安机关拘留期间,杨某对杀死小美一事供认不讳。
杨某案发时处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经侦查机关事后调查,杨某10多岁时已被发现患有精神病,家人曾带他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平时只能用药物控制,不发病时跟正常人几乎没有区别,发病时则会出现痴呆、精神恍惚,不清楚自己言行等症状。高中辍学后,杨某先后在福建、广东的工厂里打工,案发前则在清溪某商场工作。
当被问到为何要杀死自己的未婚妻时,杨某先是说:“我当时就只想把她杀死,就有那个念头,就是那样想,没有原因。我现在很后悔。”
可随后,时而精神正常的杨某又说,“那天拍婚纱照,照片面孔好僵硬,笑不起来,相片很恐怖,像‘冥相’。有了‘冥相’的念头之后(他)就有‘冥婚’的想法,想和她(小美)一起死,先把她杀了,再自己自杀,到下面一起做夫妻”。
在接受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时,杨某表示,自己走在大街上,看到别人的眼神,都会以为对方在说自己。看到其他人在一起聊天时,杨某也总觉得对方在背后议论自己。
根据法医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杨某存有关系妄想、被动体验、社会功能受损等症状,在10多岁时开始精神异常,存有多年的精神病病史,作案时并无精心准备,时间和地点选择比较随意,自我保护能力差,控制能力差。鉴定结果认为,杨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然杨某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杨某患精神分裂症,不定时发病,并且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无法保证杨某按时吃药,不愿继续监管杨某,若此时将杨某放入社会,有继续危害社会之可能。
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对检察机关的强制医疗申请无异议。杨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依法作出对杨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赔偿25万元获死者家属谅解
案件主审张法官表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成因和正常人不同,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是疾病的原因,不是自身选择的结果,他们没有能力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后果及危害性,对其实施刑罚意义不大。
今年1月1日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其中明确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张法官解释称,“强制医疗”必须由法院作出司法决定,并且只有在确定精神病人不会对社会再次造成危险之时,方可重返社会。此规定侧重于保护社会其他人免受伤害,预防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同时也具有治疗精神病人、改善其精神状况、促其回归社会的目的。
据介绍,案发后,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赔偿受害人小美家属25万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原标题:男子突发精神病杀死怀孕未婚妻被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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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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